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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互联网业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我市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互联网服务的收费行为,促进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互联网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互联网业务的互联网服务商可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网络使用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 二、提高互联网服务只可收取网络使用费,不得收取入网初装费。 三、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的互联网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互联网服务商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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