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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 2002年4月1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修改为:“制造用于出口的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持出口合同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 2.条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全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改为“设区的市”。 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3.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同时,对修改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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