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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铁路专用线共用劳务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费[2002]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铁路局贵阳分局:
你局《关于继续开办专用铁路共用收取劳务补偿费的报告》(贵铁分货[2002]52号)收悉。我局黔价费[2001]74号文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得到了铁路部门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的认可。为继续鼓励专用线产权单位向社会开放,满足社会需要。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产权单位、铁路、货主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 二、铁路专用线共用劳务补偿费标准为: 1、散装普通货物每吨0.5元,即每车30元; 2、特殊货物每吨1.5元,即每车90元。 三、非货主自愿和产权单位自身的货物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货物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黔价费[2001]74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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