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省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三日二十七日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省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方案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1]22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撤销挂在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四川省煤炭工业局牌子,原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省经贸委承担。原核定给省煤炭工业局的12名行政编制全部收回。
二、在省经贸委设立煤炭工业处,主要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和生产运行协调等职能。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人员从原省煤炭工业局机关公务员中划转。原省煤炭工业局机关公务员符合省政府机构改革规定条件的分流人员可执行相关分流政策。
三、原省煤炭工业局机关退休人员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四、原由省煤炭工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四川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作相应调整:
(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改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干部由省委管理,行业管理归口省经贸委。
(二)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行业归口省经贸委管理。
(三)四川省煤矿抢险排水站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
(四)四川煤矿都江堰疗养院移交省经贸委,改建为四川省经贸干部培训中心。
(五)四川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撤销,其职能、编制及人员划转给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六)四川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整体划转给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办公室已以川脱钩办[2001]63号行文)。
上述机构调整和人员移交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经费随人走”的原则,原由省财政供给的经费随人员划转作相应划转。
六、省政府原定的煤炭专项资金继续实行。
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省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讲政治,顾大局,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好分离的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问题,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尽快完成职能、机构和人员的分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