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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企业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企业对城镇居民申请电力增容不再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合用电度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加容量的用电户,应承担材料、施工费。其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按容量大小分别确定,各市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水平: (一)容量在8千瓦(含8千瓦)以下的,其标准每户不超过280元。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苏价工[2000]72号文件执行。 (二)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850--980元。 (三)容量在12千瓦到16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1300--1400元。 三、各地供电企业应严格按新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物价部门应加强对供电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违反价格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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