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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关于厦门市2002年岛内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呈报的《厦门市2002年岛内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2002年岛内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厦委办〔2002〕012 号《关于印发市委、 市政府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的精神,为确保为民办实事项目整治岛内畜禽养殖场污染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整治岛内畜禽养殖场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初步调查统计显示:2001年度厦门市岛 内生猪存栏数约为6万头,其中湖里区约3.5万头、开元区约1.7万头、思明区约0.8万头。 年产粪便约13万吨,年产 污水约120万吨,所有畜禽养殖场设施简陋、规模较小、生产单一、粪便和污水均未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厦门市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水环境和滨海生态环境质量。 二、主要内容和目标 依法将厦门本岛、鼓浪屿和厦门海域其 他岛屿(除大嶝、小嶝岛以外)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划定为禁养区;全面禁止和取缔岛内畜禽养殖(包括生猪、鸡、鸭、奶牛、羊等),对岛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时关闭或搬迁。 三、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时间从2002年2月20日至3月31日止): 1、市、区成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责任范围,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市政府统一发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通告》,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3、召开全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动员会,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签订责任书。 4、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建、禁养和养殖区的划定工作。 5、由市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造声势,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区、镇(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从2002年4月1日至8月31日止): 1、由各区 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完成辖区内养殖场(户)现有畜禽存栏数、养殖设施现状调查和补助资金的核算与发放工作,并下达限期关停或搬迁通知书。 2、关停(搬迁)的实施。 2002年7月31日前各养殖场(户)必须自行处理现有存栏畜禽,并拆除养殖设施或改作它用,完成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接受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3、在整治期间,市组织城管、环保执法队伍,分别交 由思明、开元和湖里区政府统一指挥,由区政府组织市、区城管、环保执法力量,开展统一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逾期未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拆除行动。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200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止): 1、各区整治工作 完成后, 由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养殖场(户)的关停(搬迁)、养殖设施的拆除、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和困难户安排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并适时通报各区完成关停、搬迁工作情况。 2、市、区农业、环保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坚决制止畜禽养殖回潮。 3、市农业、环保部门将整治岛内养殖场污染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领导和责任到位。 市政府成立以潘副市 长为组长,市农业局长李德源、市环保局长谢海生为副组长,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农业局局长李德源兼主任,市环保 局局长谢 海生、副局长陈宗团、市农业局副局长陈国兴为副主任。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抽调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计划、协调与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整治补助资金的落实。 畜禽养殖场(户)关 停(搬迁)数量多、难度大、情况杂、涉及的问题多、投入大,为确保整治岛内畜禽养殖 场污染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多渠道筹措落实资金,补助资金采用政府行为方式,由市、 区两级政府承担。所需经费400万元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市政府补助经费从排污费中列支20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市级工作经费),分别拨付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使用,补助方案详见附件一。 区级补助经费由各区政府按比例落实到位。 养殖场(户)在规定 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改作它用,完成关停或搬 迁的,由各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改作它用的,未完成关停或搬迁的,不予补助;已受行政处罚和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也不予补助;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助。 自行关停或搬迁补 助标准由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经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联席会议审定,以确保补助标准统一,落实到位,防止互相攀比。 补助标准将根据养殖场设施结构、性质、面积、有无审批手续、是否拆除或留用等具体情况制定。 对养殖户中的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户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三)妥善解决养殖场(户)实际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整治过程中各区政府 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引导,鼓励、支持、帮助养殖困难户从事其他第三产业;对 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协调解决好搬迁过程中实际问题,岛外各区政府对搬迁到辖区内的 养殖场要给予政策上扶持和工作上的便利;对因关停后造成原养殖户人均收入低于该地区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富余劳动力,由市、区劳动部门制 定培训 计划,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转岗就业能力,促进富余劳动力就业转移。由各区政府财政安排适量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养殖场(户)禁养后经营项目扶持、贷款贴息等。 (四)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化解矛盾,要抓住养殖重点户、大户,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促其先行自行搬迁关停。 要深入发动,反复动员,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反复宣传教育,使城乡居民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场业主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全局意识,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和监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五)依法办事,确保整治工作目标实现。 市、区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检查、监督和管理力度,对逾期不自行搬迁或关停的少数钉子户,要组织力量坚决强行拆除;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关停的,政法部 门 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提供保障;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快速组织查处;对新建、逾期不予关停或搬迁、弄虚作假的坚决不予补助并依法严肃查处。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重要内容,是提高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西海域整治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密组织、依法办事,加大力度、搞好协调,克服困难、做好保障;做到领导、责任、资金、宣传和监督“五到位”,确保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园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工作任务。 附件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方案 (略) 附件二、厦门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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