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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2002]3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信保[2002]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9]60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收费管理,根据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开办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对符合担保及再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或机构,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取担保及再担保费前,收费单位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各市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按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4年4月1日。 附件: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担保时间月担保费率‰ 6个月(含6个月)以下 2.09 6个月-1年(含1年)2.19 1年-3年(含3年)2.23 3年-5年(含5年)2.26 注:1、以上标准包括对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的收费。 2、今后如遇银行利率调整,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本贷款利率的50%计算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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