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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鸡西穆棱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鸡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交财[1992]224号文件的规定,鸡西穆棱河公路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至2002年10月到期,由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公路建设贷款,经研究,决定再延长收费期限至2005年末。收费标准仍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黑价非字[1994]144号文件。 本规定自发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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