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药品价格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即对通知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的原则,现将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调整公布如下(略),从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另外,黑价格字(2002)44号附表中,序号1(医保号72)注射用乳酸环丙沙星,规格应为0.2g,单位应为支,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