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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函[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淄博市物价局:
你们对《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8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理解提出咨询,为此,就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每千瓦时0.52元为到最终居民用户(包括合表计费的每个居民用户)的交费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加收任何费用。 二、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过程中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严格按照鲁价格发[2002]80号文件和本函规定执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不得任意解释,更不允许作违反文件规定的解释。 三、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同价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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