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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海兴热电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海兴热电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连价工字[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投资兴建的6MW+2×35t/h热电机组即将投入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该机组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6元(含税)。 以上批复自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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