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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硅酸盐等水泥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增补水泥等八种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浙质财函[2001]577号)悉。鉴于硅酸盐等六大通用水泥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国家标准,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硅酸盐等六大通用水泥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等六大通用水泥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如附表。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请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硅酸盐等六大通用水泥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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