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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檀圩至陆屋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修工程的银行贷款纳入收费还贷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1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灵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将檀大公路檀圩至陆屋路段大修纳入收费还贷项目的请示》(灵政报[2001]57号)悉。为促进我区高等级公路建设,确保我区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灵山县檀大公路檀圩至陆屋路段大修工程的银行贷款纳入檀圩至陆屋青坪二级公路、丰塘至檀圩二级公路收费还贷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檀圩至陆屋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修工程的银行贷款纳入檀圩至陆屋青坪二级公路、丰塘至檀圩二级公路收费还贷项目,通过现有的檀圩、陆屋、白本收费站点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偿还大修工程的银行贷款。 二、建设单位应确保檀圩至陆屋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而大修工程的质量。檀圩至陆屋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修工程竣工决算后,应将其实际投资额和贷款额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交通厅。 三、檀圩、陆屋、白木收费站点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控制非还贷性开支,提高收费还贷率,加快收费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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