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业务部门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执法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消防处(科)、大队、防火部各业务处应设立法制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执法单位日常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局每年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对各执法单位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检查率不得少于20%;对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逐案检查。 第八条局每季度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执法单位数的25%,抽查量不少于20%。 第九条局对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以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各执法单位应每月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 第十条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考评,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实行“执法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制度,记入执法档案,严格考评。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登记。消防局在执法监督检查以及在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接待来信来访等工作中,发现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及责任人予以“执法检查登记”,并口头通知其改正。“执法检查登记”的情况,应定期予以公布。 (一)接报案件不认真或推诿、拖延,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采取强制措施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情节较轻的; (四)收缴及没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财物,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或管理不善,造成财物混乱、毁损或不按时移交、处理的; (五)实施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超过法定数额或种类,情节较轻的; (六)超越职权审批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降格处理,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故意的; (八)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不认真或不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等工作不负责任的; (九)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情节较轻的; (十)呈报审批案件无故超过内部规定时限的; (十一)对领导或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布置的任务、限期补充工作通知不认真执行或无故拖延的; (十二)不按规定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及国家赔偿案件,情节较轻的; (十三)违法颁发许可证等证件,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按规定办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 (十四)对符合公开处理的案件,不按规定公开处理的; (十五)遗失案件有关材料、物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不按时上报执法活动的各项统计数字或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十七)不按规定认真填写法律文书,错填、漏填情节较严重的; (十八)不按规定装订案卷或及时归档,造成案卷材料残缺丢失的; (十九)其他违反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发现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已造成一定后果,或经口头通知后拒不改正及屡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法制部门经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逐案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并向法制部门备案。给予“责令改正通知”的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通报。发现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已造成较严重后果,以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纠正的,经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由法制部门逐案发出《执法检查通报》,并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情况和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有关人员下达《停止执行职务决定书》。 第十五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构成执法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政工部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局建立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各执法单位应建立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对执法检查中予以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以及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应在“执法档案”中详细记载,作为年终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检查登记(略) 2、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3、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