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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完善我局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提高全局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是指以执法办案工作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各执法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工作优劣主要标准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质量考评,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及落实各项执法监督工作措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制、纪检、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体制。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评应实事求是,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评结果与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相结合。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以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标准为核心,结合消防执法的特点进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七条消防局按下列范围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质量进行考评: (一)依法实施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及执行法定程序的执法质量情况; (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质量情况; (三)依法进行审核、审批等执法行为的质量情况; (四)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质量情况; (五)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追究等工作措施的质量情况; (六)其他消防执法质量情况。 第八条消防局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在执法工作中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后果予以扣分。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每件扣1-3分;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每件扣3-10分;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每件扣3-7分; (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每件扣2-5分; (五)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2-5分; (六)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3-6分;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扣2-5分; (八)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每件扣1-5分。 第十条在执法工作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予以扣分: (一)在执法工作中有《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每件扣1-5分; (二)因违法行使职权,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每件扣2-8分; (三)因违法行使职权,依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予以执法检查通报的,每件扣3-10分; (四)违反《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构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每件扣1-5分; (五)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每件扣1-5分; (六)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1-5分; (七)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经复议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每件扣3-10分; (八)因办案人员的主观错误造成国家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每件扣3-10分;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每件扣1-5分。 第十一条不认真落实《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扣分: (一)不依照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1-5分; (二)不依照规定制定本单位依法行政实施细则或未完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扣1-5分; (三)不依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执法工作规范,以致于发生执法质量问题的,扣1-5分。 第十二条因执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发现执法过错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并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三条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或认真履行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职责的,应当予以加分: (一)被市、区(县)政府评为先进执法单位的,加3-5分; (二)依照规定认真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加2-3分; (三)依照规定认真制定执法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效果显著的,加2-3分; (四)严格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加1-5分; (五)其他应当予以加分的情形,加1-3分。 第十四条执法考评遇有重叠加分情形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五条消防局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分管法制的副局长为副组长,法制、纪检、督察、政工、信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的工作由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也应当成立行政首长为组长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消防局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活动,采取定量抽查、专项审核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通过案件审批、执法检查、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诉讼、执法情况统计、备案等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及时记入执法档案,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在对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时,参照消防局的考评办法实施。 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建立执法档案,如实记载平时各项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追究、案件审核、专案调查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考评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九条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规定的执法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法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被考评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故意弄虚作假的,考评结果视为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对考评优秀的单位,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予以通报表彰;考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 第二十二条对考评不达标的单位,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考评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该单位主要领导应当辞职,或者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依照干部管理程序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在考评中,虽然符合达标标准,但在全局考评排名末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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