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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市各县(市)区均属火葬区。市政府决定,从4月份开始,所有亡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少数民族除外),一律就近火化,严禁土葬。为了确保火葬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推行火葬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推行火葬工作,破除丧葬陋俗,有利于净化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当前,农村土葬现象严重,丧事大操大办,造成资源、财力的浪费,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火葬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行火葬工作力度,迅速扭转我市殡葬改革被动落后的局面。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推进火葬工作的舆论氛围 推行火葬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能否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能否尽快更新观念,树立丧事新风尚,宣传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01]21号)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推行火葬工作的重点在农村,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农村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村入户,使殡葬改革工作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在开展推行火葬工作的同时,要尽快完善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加强对殡仪馆、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服务水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便利、周到服务。要积极做好骨灰处理的引导工作,倡导植树葬或不保留骨灰。要树立“厚养薄葬”新风尚,逐步转变“入土为安”的旧观念、旧习俗,把殡葬改革工作引向深入。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推行火葬工作目标落实 推行火葬是对千年旧俗的直接挑战,难度较大,任务艰巨。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把推行火葬、深化丧葬习俗改革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分管领导总体负责,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完成年度火化率目标任务。未建殡仪馆的新密市,其遗体火化任务可暂由邻近县(市)承担。 (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对违反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殡葬管理法规,在推行火葬工作中率先垂范,引导、带动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四)要继续加强殡葬管理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各级殡葬管理人员执法水平。 (五)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六)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平(迁)坟推碑工作,确保10月底前完成耕(林)地内、道路两侧、水库堤坝、风景名胜区等地的平(迁)坟推碑任务。 (七)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的作用,教育和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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