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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城县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1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柳城县物价局:
鉴于你县11万伏送变电工程贷款已还清,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861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县销售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县销售电价由第三价区调整为按第一价区执行。 二、价区调整后,你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基准电价相应进行调整,即由0.535元/千瓦时调整为0.527元/千瓦时。 三、上述规定从2002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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