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有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以确保人民健康和我市社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制定《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
第二条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扑灭工作,采取预防、控制等各项紧急措施。
第三条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疫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健康安全环境,保障社会经济顺利发展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综合防制为载体,以监测、预测预报为手段抓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第四条本预案重大、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界定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有如下情况之一为重大传染病疫情。
1、在县(区)范围内发生人间鼠疫疫情;
2、在县(区)范围内发生2例以上霍乱;
3、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输入野毒株脊髓灰质炎病例时。
4、以县(区)为单位在5日内发生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出血热5例;钩端螺旋体20例;乙型脑炎20例;登革热20例;炭疽10例;麻疹10例;白喉5例;流脑10例。
5、学校,工地等特殊群体在2周内发生伤寒、肝炎20例;其它乙类传染病50例以上。
6、其它法定传染病在一个县(区)有三分之一以上乡(镇)发生流行时,或疫情跨县(区)暴发性流行或造成2人以上死亡病例。
7、县(区)范围内出现新的传染病流行(如O157:H7出血型大肠杆菌肠炎、新的肝炎病毒、莱姆病;埃博拉出血热,疯牛病等)。
(二)特大传染病疫情:一旦发生如下情况之一为特大疫情。
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大流行,在两个鼠疫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50例以上时,或继发腺鼠疫流行;
2、霍乱发生跨县(区)大范围流行,并造成3人以上死亡;
3、实验室证实有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并造成跨县(区)流行时;
4、各种乙类传染病跨地、市大范围流行,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病例发生;
5、学校、工地、旅游景点发生霍乱暴发性流行,造成5人死亡;发生其它传染病暴发性流行,造成10人以上死亡。
6、一次发生同源性食物传播传染病100例以上,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
7、新发现传染病(如O157:H7或原因不明疾病)发生流行,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重大疫情: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都要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一旦接到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疫情报告或经本机构调查证实有此款所列重大疫情发生,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站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2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特大疫情:疫情发生地经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证实有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特大疫情情况之一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站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疫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疫情发生单位、地点、时间、人数、死亡情况,疫情初步分析原因,组织抢救和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负责通报和公布全市重、特大疫情。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各级政府职责
(一)发生重、特大疫情,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成立临时性防治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费,并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二)建立各级政府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储备金。同时需解决疫情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质、运输、通讯。传染病重大疫情处理所需经费、物资原则上由疫县(区)自行解决。特大疫情市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和支持。
(三)根据疫情性质和发展态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将传染病发生的地区宣布为疫区,采取限制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进行封锁。紧急措施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四)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单位对预防传染病开展无偿性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和防制业务工作。
(二)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控制重大传染病的防制方案,提交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辖区医疗、卫生防疫力量,组织救治、防疫应急工作队深入疫区,开展病人救治,隔离和调查处理,迅速控制疫情蔓延和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发生。
(四)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性质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和物资方案,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列支。疫情救治、处理款和物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纳入专项管理,不得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计划、财政部门职责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级政府审定的重大疫情救治处理所需专项经费和物资的方案,计划、财政部门应迅速作出资金和物质安排,以保证疫情处理所需的基本经费和物资。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依法做好疫区出入境人员、港口和物品的检疫,防止传染病及其病原体传入和传出。
第十四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在政府的统一布置下,各级财政、公安、工商、农业、教育、民政、运输、环保、广播电视以及爱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共同控制重大疫情事件。
第十五条各类卫生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健全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报告时限,对传染病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成立常设应急抢救治疗工作组,在疫情发生时,服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具体负责相应病人的疫区现场救护和住院诊治工作,并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诊断、病因调查等工作。
(二)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成立防制工作队,主动出击,到疫区现场落实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好易感人群等各项业务控制措施,大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努力消除造成传染病流行和扩散各种危险因素。同时根据当地主要传染病疾病谱,开展监测,每年年初或年底应对当年或次年提出重点传染病预测分析报告,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预测报告,各级政府给予财力支持,在传染病疫情流行之前确保人、物和技术到位。
(三)卫生执法机构:依法对造成传染病流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饮食服务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查处。
第四章处理
第十六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于24小时内赶赴疫县(区),对当地给予指导、协助、督查和直接参与。疫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临时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项防治工作。疫情处理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七条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卫生评价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控制、医疗、环境卫生等专家对重大疫情对当地卫生及社会经济的影响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评价当地自救能力,确定最佳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传播。评价报告要在抵达疫区后72小时内作出,并迅速反馈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防治控制技术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研究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技术方案。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由市卫生局制定下发。
(二)鼠疫、霍乱、艾滋病、计免相关疾病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分别参照自治区卫生厅有关预案和《南宁市鼠疫疫情处理预案》、《南宁市霍乱防治方案》等相关防治技术方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建立高效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理队伍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行政部门领导、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日常工作(电话0771—2419049,传真0771—2430765)。
(二)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素质高、技术精湛、责任心强的各级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抢治和处理队伍。
(三)要加强应急队伍的教育和技术培训。市、县(区)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至少有针对性进行1—2次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紧急疫情处理能力。
(四)一旦有传染病重大疫情发生,县(区)应急队伍于6小时内抵达现场,市应急队伍于12小时内抵达现场。特大疫情,县(区)3小时内抵达现场,市6小时内抵达现场。
(五)法定传染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必须在5天内确诊并确定初步原因,新发和原因不明传染病应在2周内确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督查组,对重大尤其是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