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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电力抄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抄表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不提高售电单价的承诺》和长春电力抄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抄表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该收费系在执行目录电价中的供电环节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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