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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有关精神,我们对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研究,现就部分收费项目的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结婚证”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 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底卡每证10元;无底卡每证25元。 三、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IC卡智能代码卡)每卡90元,并由原服务性收费更改为行政性收费。 四、农民在原宅基地、荒山、荒坡、空坪隙地上建住房的,只需交纳《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其中《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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