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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通过独流碱河等闸桥车辆收取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河下游管理局:
你局《关于海河下游管理局九座闸桥对过往车辆实施超限管理办法的函》(海管价字(2001)第4号)收悉。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津政发(2000)64号),经研究,对通过独流碱河、西河和屈家店枢纽闸桥的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 (一)四轴以下(不含四轴)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50元。 (二)四轴以上(含四轴)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5元。 (三)对超重车辆需要实行加固后方可通行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加固费。 二、上洲文费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接此文件后,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三、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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