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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乐清市食盐转为销区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2]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乐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乐清市食盐调整为销区销售价格的请示》(乐价[2002]12号)悉。鉴于你市今年盐田将全部废转,盐产品全部按省计划从外地调入,盐业经营由产区转为纯销区,食盐调运成本上升的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食盐批发价(含税)按销区批发价(含税)执行,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506.40元调整为每吨840元;不加碘散装盐和腌制用盐的批发价均由每吨715.14元调整为每吨748.74元。其它品种盐批发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批发价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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