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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统一境内外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币种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粤费[20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高速公路公司:
为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路桥收费站(含高速公路收费站)一律按人民币标价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批准对境外车辆收取外币的各有关高速公路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改为按人民币标价收费。 二、境内外车辆一律按境内车现行通行费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 三、请各有关单位立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并到省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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