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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屏山县金石化工公司电石用电价格的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宜宾市物价局:
你局宜价字工(2002)088号请示收悉。关于四川省电力公司组织电源直供屏山县金石化工公司电石生产用电的电力价格问题,根据2001年11月29日省政府领导召开会议所确定的原则和批示意见,并商省电力公司,现对供屏山县金石化工公司电石生产用电价格核定如下: 省电力公司组织电源供金石化工公司电石生产用电,以计量点按每千瓦时0.22元(丰枯平均价格)计收电费,基本电费和各项基金不再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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