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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市对外来常住人口的蓝印户口政策自1994年2月起试行,1998年,市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并颁布实施。近三年来,蓝印户口政策为我市繁荣房地产市场以及招商引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蓝印户口的申办条件和申办人员数量已与我市控制常住人口总量的要求不相适应。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办本市蓝印户口,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具体事项的处理办法附后),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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