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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且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6项;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2项(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同时,还要积极清理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所属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一律取消,违者由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监察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带有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缔。 四、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分别到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同时,要做好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宣传工作,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取信于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
(一)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备 注 ┃ ┠────┼──────┼──────────┼──────────┨ ┃1 │公 安 │暂住人口管理费│省政府15号令[1994]┃ ┠────┼──────┼──────────┼──────────┨ ┃2 │公 安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 ┃│││1997]2号┃ ┠────┼──────┼──────────┼──────────┨ ┃3 │公 安 │城市人口增容费(含蓝 │各级政府制定┃ ┃││印户口) │┃ ┠────┼──────┼──────────┼──────────┨ ┃4 │计 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省物委、财政厅闽价[ ┃ ┃││费│2000]费字16号 ┃ ┠────┼──────┼──────────┼──────────┨ ┃5 │劳 动 │就业调节费│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省物委闽劳力[1997]83┃ ┃│││号、[1999]1号已于 ┃ ┃│││2001年6月公布取消 ┃ ┠────┼──────┼──────────┼──────────┨ ┃6 │建 设 │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省政府闽政[1989]27┃ ┃││理费│号;省物委、财政厅闽┃ ┃│││价[1999]房168号 ┃ ┗━━━━┷━━━━━━┷━━━━━━━━━━┷━━━━━━━━━━┛ (二)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备 注 ┃ ┠────┼──────┼──────────┼──────────┨ ┃1 │各级政府│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省政府闽政[1994]30号┃ ┃││金│第四条第四款省政府┃ ┃│││闽政[1996]217号第二 ┃ ┃│││条第三款向外来务工┃ ┃│││(流动)人员收取的部分┃ ┠────┼──────┼──────────┼──────────┨ ┃2 │劳 动 │跟踪服务费│省物委、财政厅闽价[ ┃ ┃│││1996]费字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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