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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办发[20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直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2]39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02年4月1日起,暂时停止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利用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办理新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拍卖、合作开发等一切经营活动,市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立即停止办理以上经营活动的相关手续。如有违反者,除已签订的合约不予承认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个人责任。 2、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必须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支持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权属和相关经济实体的移交、更名或托管手续。 3、对不按本通知要求停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移交国有资产权属及相关经济实体,拒绝上缴经营收入,隐瞒国有资产产权、股权及经济实体的单位,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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