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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业务宣传费等指标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有关费用计提标准和呆帐核销及业务支出凭证的请示》(国寿大发[2002]9号)收悉。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2)243号)精神,同意你公司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防预费在市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下级支公司按比例税前扣除。支公司具体比例为:业务宣传费不超过保费收入0.2%;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保费收入0.15%[KG*3](其中中山、西岗为0.1%);防御费不超过保费收入0.45%。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未决赔款准备金由各支公司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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