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取法医检验鉴定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02]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取法医检验鉴定费标准的请示》(晋司鉴[2001]第166号)收悉。根据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取法医检验鉴定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表: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