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续收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费的函》(郑铁价函[2002]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自备铁路货车集中管理费的收取条件、收费范围等仍按我局晋价工定[2002]第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我局晋价管字[2000]第4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你局在收取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用后,要加强对自备车的运营管理,协调解决好自备车收费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