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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资电厂电价测算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集资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降低集资电厂的上网价格,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提供空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的主要参数 1、平均单位造价:每千瓦4200元。 其中资本金占20%,融资占80%。 2、折旧:按5%、7%分别测算。 3、单位运行费用:每千瓦180元。 4、资本金回报率:税后8%。 5、还贷年限:按15年测算。 6、贷款利率:内资5.76%;外资按实际计。 7、燃料费用:根据地域和运费等因素,确定徐州、连云港地区的电厂每千瓦时按0.105元测算;天生港电厂、射阳港电厂、张家港电厂每千瓦时按0.125测算;其它电厂每千瓦时按0.115元测算。 8、厂用电率:200mw及以下的为:7%;300mw及以上的为:6%。 9、还贷额:贷款额×(1-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投产第二年至2001年止的年数/10还贷期 10、财务费用: M1=W×i×(1+i)e n/[(1+i)e n-1] M2=M1-W/n 公式中:M1:为每年还本付息额;M2:为每年付息额;w为融资总额;i:为平均贷款利率;n为还贷年限减已还年限。 11、税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12、电量以省经贸委下达的2002年计划数为准。 二、要求 各集资电厂按以上参数,认真做好电价的测算工作。各电厂测算结果连同2001年的财务报表于2002年5月底前报省物价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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