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 一、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于2001年7月1日开通运行,其进入7月份稽核系统的数据为6月份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为此,一般纳税人取得2001年6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生丢失,可按国税发[2002]10号文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由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的格式及顺序编号自行印制。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