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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财综[2002]45号/苏价费函[2002]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提请核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苏教学[2001]1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时收取以下费用: 一、档案委托保管费每人每月15元。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二、政审(出国、赴港澳、申办企业等)费每人120元。 三、档案转递手续费每人20元。 四、以上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五、请你厅有关单位接文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六、以上通知自2002年4月20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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