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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2]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成立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市监察局所属相当副处级事业机构。 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内设综合科、受理科、调查科,经费实行全额拨款。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审批项目类大厅、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类大厅、企业设立和部分行政审批类大厅建立投诉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大厅主管牵头部门从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中确定,接受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行使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所授予的职权。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受理本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过程中的政务不公开,不规范,不作为,滥用权力或处置不当,侵犯或损害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违反工作纪律,行政效率不高以及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等情况的投诉; (三)负责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排查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问题性质分别交办、转办或自办; (四)对直接办理的投诉件进行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或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理的情况; (六)对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审批项目类大厅、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类大厅、企业设立和部分行政审批类大厅设置的投诉机构进行领导,负责对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投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权限 (一)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进行工作; (二)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享有对本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服务行为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理权。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是从体制创新上加强监督的探索和实践,是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各项工作,认真执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所作出的建议和决定,保证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高效有序运转。 (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现服务一流、管理一流、建设一流的工作目标。 (三)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 (四)市政府和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督促检查。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负责。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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