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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IC)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及证书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渝财会[2001]50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对你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IC卡(证)工本费标准的报告》(渝财会[2002]1号)的批复,现就会计人员从业资格(IC)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颁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IC)卡每卡收费20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证收费10元。 二、各级财政部门接本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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