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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广丰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赣计商价字[2002]3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饶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在2001年5月下发了《关于广丰县“两改”后城乡用电销售价格的批复》(赣价商字(2001)42号),鉴于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该县采取了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方式,即首先考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差同价,并在农村降低的电价空间中预留了一部分“差价”,作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贷款还本付息电价,根据最近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这部分“差价还息”电价今后将不能再保留,且“两改”验收合格县必须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经研究,决定该县自2002年5月1日起取消保留在农村电价中的“差价还息”电价,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丰县电网销售电价(见下表): 二、已收取的农村建设与改造投资贷款还本付息“差价还息”资金,全部用于县供电企业归还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贷款还本付息。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由于资金等因素,尚有部分农村供电线路没有完成改造,这部分农村到户电价生活用电仍执行0.79元/千瓦时;动力用电仍执行0.90元/千瓦时。 五、省物价局赣价商字(2001)42号文件自2002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1千伏1千伏大工业用电 以下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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