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和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职能,划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