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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区划分的类型问题。我市社区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地缘型社区。按自然道路、河流、街道、巷道形成的地块划分而成。二是单元型社区。按住宅群落划分,住户1000户(指常住户,下同)或以上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小区,原则上只设一个社区。三是单位型社区。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区或以大型工矿企业为依托的城市居民聚居区划分。四是综合型社区。按居住、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不同功能和特点来划分。 按照省提出的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我市社区按2000户左右的标准划分;对人口稠密的老城区或地域大、人口少的新城区,划分社区的户数标准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问题。在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的基础上,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做好组建社区居委会、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要积极推进民主进程,原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划分社区后可采取户代表的形式选举产生;原由户代表选举产生的可实行直选。对“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要实行直接选举制度。除“村改居”坚持直选外,各区、县级市要有一至两个实行直选的试点社区,条件成熟的区、县级市,实行直选的社区数量可以增加。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穗民发(2001)424号)办理。 三、关于社区的党建工作问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穗字(2001)7号,以下简称“穗字7号文”)的精神,在调整、组建社区居委会时,同步考虑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尽快实现“一居民区一支部”的目标。有条件的社区要尽量做到社区居委会成员与党支部成员兼职或交叉任职。 四、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内设议事机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社区居委会内设民调治保、社会福利、卫生环境、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并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主任。各内设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提名,经其本人同意后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应向居民公布各委员会的设置、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悬挂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五、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人员的配备问题。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配备社区居委会成员。每个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原则上要有本社区居民做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全部专职,也可以兼职与专职相结合,专职成员由街道推荐,在本社区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原则上300—400户配备1名。 六、关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办公经费和社区建设经费问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目前仍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兼职人员的报酬标准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实施;社区各项建设经费可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下一步,将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就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待遇、经费问题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从2003年起实施。 七、关于试行“议行分设”工作运行机制的问题。要结合第一届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在社区居委会中试行“议行分设”的工作体制,即社区各工作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其成员不脱离生产,不直接管理、从事社区日常工作事务;社区日常工作事务由社区居委会聘用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并向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四个老城区要选择两至三个社区进行“议行分设”的试点,其他区、县级市要选择一至两个具备条件的社区(包括“村改居”后的社区)开展试点工作。 八、关于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成员单位关系的问题。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成员单位的关系,特别是理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要支持、协助社区居委会搞好社区建设。 九、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2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市将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全面部署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各区、县级市要在4月30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对本地区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作出部署。 (二)2002年5月至9月为全面实施阶段。原有的居委会完成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选举第一届居委会成员的任务,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芳村8个区要在7月30日前完成,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其他符合条件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城区以及条件成熟且不再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城中村”,要在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组建社区居委会、选举第一届居委会成员的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于2002年8月对越秀、东山、海珠、荔湾4个区进行检查验收,9月对天河、白云、黄埔、芳村4个区进行检查验收,10月初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进行检查验收。10月中下旬,接受省民政厅的抽查验收。 十、其他有关问题。《实施方案》涉及的“城中村”改造问题,由市建委牵头,按照我市既定的目标继续抓好落实工作;关于街道办事处的设置问题,我市在1999年实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时,已对管辖范围和人口较少的街道进行了合并撤销,符合《实施方案》的要求,因此,原则上不再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设置。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是我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调整组建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予以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保证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圆满完成。 各区、县级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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