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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的函》(桂劳社规财函[2002]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桂财综[2002]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工本费每本3元,《中区直驻邕单位医疗照顾人员优诊卡》工本费每张0.5元。 二、你厅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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