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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政府规章分为实施办法、规定、办法三种”。 二、第十一条中“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删除。 三、第十三条中“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修改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将“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删除。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公布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国务院备案”。 五、第十六条予以删除。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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