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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十八条予以删除。 《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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