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核定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1]7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远程教育集团为本市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专业课程考试费)的执收单位。
二、收费对象为非师范教育类毕业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三、收费标准: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门60元(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3个科目)。
四、教师资格认定费(专业课程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六、接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物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