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伊春市征收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收伊春区垃圾无公害化处理费的请示》(伊政函[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伊春区对生活垃圾收取处理费,现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伊春区内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按0.50元收取。 (二)伊春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0元收取,此费用不得转嫁职工,由单位负担。 (三)伊春区内的个体工商业户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征收。 二、持有民政部门特困证明的人员,要予以减免。 三、垃圾处理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所需费用,不得挪作它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本收费标准试行到2003年3月末。在此期间国家如有政策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