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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2]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2]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90万元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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