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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定价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消[2002]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61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经研究决定,建立药品定价专家评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请参加药品定价专家评审会议的对象为我省部分中、西药学专家,中西医临床医学专家,有关部门、企业从事价格工作的领导和专家(名单另定)。 二、对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和属于省管价的重要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将适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价格论证和评审,听取和吸纳专家评审的意见或建议。 三、被聘请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工作,并为专家进行价格论证评审时在时间等方面提供条件。被聘请的专家在接到物价部门召开价格评审会议的通知后,要按时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单位请假。 四、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所要评审药品的性质、数量等确定具体人选。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凡评审会议上讨论研究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布前,一律不准向外泄密,更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先行在本单位调整价格或采取其他形式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违者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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