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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国税函[2002]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鼓励企业诚实纳税,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函[2002]32号)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补充: 对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获得特级纳税信誉和一级纳税信誉的企业,使用收购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等物资,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可暂不提供《农产品等物资收购清单》、《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和《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其他企业仍按省局赣国税函[2002]3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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