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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审验复核换发职业资格证书一次性收费时间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2]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延长审验复核换发职业资格证书一次性收费时间的请示”(鲁劳社办函[2001]225号)收悉。根据全省审验复核换发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同意将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46号文件规定的换证收费标准有效时间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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