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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是我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在农村各项金融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这一工程,可以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维护金融安全,缓解农村“贷款难”和“难贷款”问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创建工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联社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公开评审标准和办法,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农村“信用工程”的稳步实施。
2002年3月21日
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解决农村“贷款难”和“难贷款”的问题,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纽带作用,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实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高效、优质运行,特在全区农村开展创建“信用工程”活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目的 农村“信用工程”是一种由农户自愿参加,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监督指导,农村信用社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户、村(包括自然村,下同)、乡(镇)、企业授予不同信用贷款额度,实行不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和不同服务内容的信贷管理模式;是由乡(镇)政府、信用社、村委会、农户和企业“五位一体”(以下简称“五方”)共同创建的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也是全区农村信用社在推行《绿色信用贷款证》基础上,对信贷支农工作的发展和深化。 (一)促进“五方”共同代化社会信用环境,提高诚实守信的素质。在全区农村普遍开展创建等级信用户、信用材、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活动,就是把农村信用社的借贷活动按讲信用的程度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级,经过量化考核,评定出不同信用等级的乡(镇)、村、户和企业,予以公开,并授予不同的信用贷款额度,实行不同的利率优惠,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促使全区农村形成“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信用优良者多贷,信用一般者少贷,不讲信用者不贷”的良好氛围,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二)促进“五方”共同解决农民、企业“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问题。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要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信用社员工扎实工作,深入村镇企业,组成由乡、镇、村和村民代表组成的资信评定小组,公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开授信贷款额度,逐户建立经济档案、统一评定信用等级。对被确定为信用农户的,按照“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方式,签发《绿色信用贷款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贷款限额,简化手续,方便客户,变“两难”为“两便”。 (三)促进“五方”共同提高贷款质量,增加贷款投放。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取之于城乡居民,用之于农村经济,坚持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旨在保护客户存款、维护金融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就是促使全社会树立信用第一的观念,将客户的信用和企业的信誉视为自身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最大限度地使其成为发家致富的“护身符”,以遏制和打击恶意进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只要“五方”共同珍惜和努力提升信用等级,就可以在信用社便捷地取得更多且利率较低的授信贷款。 (四)促进“五方”积极创建金融安全区,实现“双赢”目标。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影响经济。全区农村贷款用户,都要牢固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意识,努力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遏制不良贷款增长,化解信贷资金风险,实现客户和信用社“双赢”目标,保证一方金融安全。 (五)促进“五方”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大幅度增加信贷投放,将有力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支持乡(镇)、村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带动农户适应市场需求增产增收,走向富裕;促进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和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农村信用社转变观念,增强支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改善信贷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增加贷款投放,达到自身效益的提高。 二、信用等级的评定 信用乡(镇)、村(分行政村和自然村)、户和企业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组织评定、量化考核、年度调整”的原则。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个别农户等级两年中间可调整),信用乡(镇)、信用材和企业的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信用等级的设置:农户为两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信用户、二级信用户),企业为三个等级(分别为AA、A、B级企业),信用乡(镇)、信用行政村和信用自然村为一个等级[农户信用等级、信用乡(镇)、信用自然村、信用行政村评定标准见附件,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信用户、信用自然村、信用行政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等级的评定,各地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评定一个、巩固一个。 (一)信用户的评定:由农户提出申请,信用社和村委会审定,由农村信用社颁发证书(以《绿色信用贷款证》代替),也可由信用社向农户颁发“信用农户”门牌。 (二)信用自然村和信用行政村的评定: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信用社审核后,报乡(镇)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由农村信用社颁证、授牌。 (三)信用乡(镇)的评定: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农村信用社初审,报市、县信用联社审核后,报市、县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由市、县农村信用联社颁证、授牌。 (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开户信用社初审,由市、县农村信用联社企业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批(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等级和AA级企业由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组织评定、审批)并颁证。对信用自然村、信用行政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市、县联社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实施步骤 (一)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在广泛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农户、企业、自然村、行政村、乡(镇)基本经济档案,为评定工作打下基础。 (二)各市、县联社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筛选一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户、自然村、行政村、乡(镇)作为首批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对象,由户到村、由村到乡(镇),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扩大,并在拟定当年创建规划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三)各地农村信用社要主动积极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目的、意义、请用评定标准、优惠办法和创建规划,以及开展创建活动中需要当地政府支持和协调的工作事项,共同研究确定创建对象及规划。 (四)对规划确定创建的信用材,由信用社商请当地乡(镇)政府派驻村干部,负责监督指导,并与村委会和信用社员工共同研究制定创建信用材的措施。 (五)各市、县、乡(镇)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企配合、村村响应、上下良性互动综合整治信用的格局。采取多种形式召开村民大会,宣传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宣传本地信誉好、归还贷款及时的典型户,并听取村民对创建信用材的要求和建议,落实创建信用材的有关责任人员。聘请了农户联络员的单位,联络员也可参与评选活动。 (六)根据市县、乡(镇)两级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评定结果,从第二年起,每年对上一年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进行审定,信用户按《绿色信用贷款证》管理办法进行审定。经审定,按实际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层次,未达到信用等级的,将取消其等级信用称号,并及时收证、撤牌。 四、优惠办法及奖励 (一)提高授信额度。对不同等级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确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市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确定)。一级信用农户可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 (二)增加支农再贷款,加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投入。对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户和信用企业,贷款投量上坚持倾斜政策,增加投放指标,增加支农再贷款数量。 (三)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对一级信用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并尽快向不上浮的基准利率过渡;对二级信用农户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AA和A级企业贷款利率,可在现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20%(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联社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确定)。 (四)增加收回再贷资金。在实施创建农村“信用工程”过程中,信用乡(镇)、信用村干部协助收回的历年沉淀旧贷和不良贷款,除按规定给协收人员一定奖金外,按“收一贷二”的标准增加信贷计划和资金。 (五)实行优质服务。对被评为一级信用等级的农户,可签发信用贷款方式的《绿色信用贷款证》;评为二级信用等级的农户,可签发联户担保贷款方式的《绿色信用贷款证》;评为AA、A级信用企业,可增加授信额度或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资金流动量相对稳定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签发一定额度的《绿色信用贷款证》。同时,对企业提供预约服务、柜台服务和上门服务,开展“送贷款、送信息、送到期存款、送股金红利”和上门“收存款、收贷款、收利息、收股金”的“四送四收”活动,力争使服务标准优于其他客户,业务办理优先于其他客户。做到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质。 (六)奖励。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由各市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农村信用社分别依据创建活动的效益和自身财力确定。对第二年仍保持的,可等额或酌情减额奖励。对创建活动搞得好的市县联社,由区联社奖励。对信用乡(镇)比例高、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是整顿和治理经济秩序、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农村金融安全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市、县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地、市、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参加的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工作,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创建领导小组联系通报会议,通报情况,总结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信用联社要一把手负责,落实人员,落实措施,制定方案,稳步推进,防止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资格等现象的发生。 (三)各市、县信用联社要把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同学习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结合,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全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同搞好我区信贷支农工作和盘活贷款存量,创建农村金融安全区活动相结合,广泛动员,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1.一级信用农户标准 2.二级信用农户标准 3.信用自然村标准 4.信用行政村标准 5.信用乡(镇)标准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 2002年2月25日 附件1: 一级信用农户标准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以乡、镇数据为依据)20%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项目和良好的经营能力,家庭总负债在总资产的30%以内。 三、农村信用社的入股社员,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闲置资金全部存入农村信用社。 四、最近3年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欠贷欠息记录(一般情况下接到期贷款不跨年、积欠利息不跨季的标准掌握)。 五、与农村信用社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声誉。 六、家庭和睦、邻里关系正常,做诚实、守信的典范,在本村品行、口碑皆佳。 附件2: 二级信用农户标准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以乡、镇数据为依据)10%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项目和良好的经营能力,家庭总负债在总资产的50%以内。 三、农村信用社的入股社员,闲置资金全部存入农村信用社。 四、最近两年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欠贷欠息记录(一般情况下按到期贷款不跨年、积欠利息不跨季的标准掌握)。 五、与农村信用社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声誉。 六、家庭和睦、邻里关系正常,做诚实、守信的典范,在本村品行、口碑皆佳。 附件3: 信用自然村标准 一、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占全村总农户的70%以上。 二、信用农户(包括一、二级信用户)占全村总入股社员户数的70%以上,占全村贷款户数的70%以上。 三、信贷业务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办理,在信用社贷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0%以上(含当年贷款发生户),积欠不良贷款和欠息农户控制在贷款户的10%以内,全村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0%以内(其中:“两呆”贷款控制在5%以内)。 四、全村农户在信用社的存款户占总农户的60%以上,预测闲置资金60%存入农村信用社。 五、全村经济发展处于全乡(镇)中上水平,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债务负担合理,有可供发展的产业项目。 六、村干部能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协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和利息。 附件4: 信用行政村标准 一、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占全村总农户的65%以上。 二、信用农户(包括一、二级信用户)占全村总入股社员户数的70%以上,占全村贷款户数的70%以上。 三、信贷业务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办理,在信用社贷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0%以上(含当年贷款发生户),积欠不良贷款和欠息农户控制在贷款户的15%以内,全村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5%以内(其中:“两呆”贷款控制在7%以内)。 四、全村农户在信用社的存款户占总农户的50%以上,预测闲置资金50%存入农村信用社。 五、全村经济发展处于全乡(镇)中上水平,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债务负担合理,有可供发展的产业项目。 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能确定一名村干部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联系人,能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协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和利息。 附件5: 信用乡(镇)标准 一、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占全乡(镇)总农户的60%以上。 二、信用农户(包括一、二级信用户)占全乡(镇)入股社员总户数的60%以上,占全乡(镇)贷款总户数的60%以上,信用村占所辖行政村的60%以上。 三、农村信用社是当地业务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在信用社贷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0%以上(含当年收回结清户),积欠不良贷款和欠息农户控制在贷款户的20%以内。 四、当地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投放数在全市(县)居中上水平,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5%以内(其中“两呆”贷款控制在7%以内)。 五、全乡(镇)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收入在全市、县居中上水平,债务负担合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效果好。 六、乡(镇)辖内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企业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的占60%以上,无恶意逃废信用社贷款的情况,乡(镇)贷款债务无悬空情况。 七、乡(镇)党委、政府能指定一名领导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协调人,和农村信用社关系正常、融洽,能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协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和利息,并将相关指标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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