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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核定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的请示》(深发银连(2002)1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针对你行财务核算的特点,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交。 2.市行年度中间按30%比例就地预交。年度终了后,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年度清算。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4.深圳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分理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5.鉴于你行实行统一核算的财务体制,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可以由市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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