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